入户方式
1.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惠州的区县稳定居住、稳定就业、缴纳社保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2. 引进人才入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学历或一定技能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中级技能型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地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 家庭团聚入户(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4. 投资入户
5. 购买商品房落户(不适用于2016年11月21日之后买的房子)
除此之外,还有新生儿落户惠州、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政策性安置入户、院校招生、毕业生入户等。
外省市入户申请条件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
在上述三镇或街道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
在上述地方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居住满2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2年或以上)、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
在上述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且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市内移居申请条件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
全市居民在上述三县的街镇有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住就业入户
1.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可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等市辖区实际居住地址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2. 其它辖区居民可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等市辖区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
1.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在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实际居住地址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2.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3. 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入户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申请人因证件丢失无法提供的,提供书面丢失声明)
3. 落户条件有社保要求的提交:社保参保缴费记录,或申请时正在市辖区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记录
4. 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5. 随迁子女、配偶、父母需提交的材料;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 市内移居需要提交的实际居住就业(创业)证明材料之一:
①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②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④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借住证明)。
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⑥工商营业执照。
⑦其他能证明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材料。
注:居住证明材料的④-⑦为惠东县、龙门县、博罗县特有。
办理时限和可落户地址
办理时限
5~7个工作日左右(如有不同,以实际为准)
可落户地址
可以落户到自己的房产、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单位提供的集体户、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等地。
延伸阅读:
惠州市入户政策
一、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新生儿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入户。
二、收养入户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引进人才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入户: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
(五)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和就业人员;
(六)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四、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录(聘)用、调任、转任、调动到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五、家庭团聚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一)夫妻投靠的,以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边无子女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顾父(母)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以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六、在稳定居住地就业入户
(一)在市辖县的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市辖区居民可在全市任何乡镇(街道)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辖县居民可在市辖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政策性安置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一)随军家属入户。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八、回原籍入户
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一)军人退出现役回原籍;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
(三)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
(四)非定居国(境)外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申请回原籍;
(五)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要求回原籍;
(六)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申请回原籍定居。
九、院校招生入户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迁入就读学校的集体户口。除毕业、退学等原因外,不可市内迁移。
十、城镇居民回农村地区入户
户口在城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小组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十二、单位设立集体户
由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受理批准。设立集体户条件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普通大中专院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民办教育机构、高新科技企业不受此限),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十三、空挂户管理
本市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口登记户口。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十四、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 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
2. 属于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 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等),以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
4. 经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三)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登记为本户户主。
参考:
惠州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http://www.huizhou.gov.cn/zdlyxxgk/gajgzdlyxxgk/tjmxzylhrydfwgk/fwgk/content/post_2713935.html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ww.huizhou.gov.cn/zfxxgkml/hzsrmzf/gzwj/gfxwj/content/post_1957551.html